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三、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五日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并告知其拟讨论的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四、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五、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履行下列职权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本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建道路、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資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五)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土地、山林、水面、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